■通讯员 汤红本
本报讯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原告向某某于2020年9月向衡东法院起诉,称其和10岁的女儿李某某被被告陈某某所驾驶的属于被告赵某某所有的小车刮擦受伤,请求法院判令当时车辆驾驶员陈某某、车主赵某某、事故车辆所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事故车辆所投保三责险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经庭审查明,原告向某某因本次事故所造成各项损失共计56617.9元。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接警后及时对事故当事人、证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取证与委托鉴定,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及相关鉴定意见。经鉴定,无法确定被告陈某某驾驶的湘DM××××号白色小车与原告向某某的左脚靴子是否发生过接触。事发路段前后两处卡口监控录像显示在事故时间段,依次同向通过该地段的有湘DP×××白色小车(18时25分21秒经过)和被告所驾驶车辆湘DM××××白色小车(18时26分43秒经过),最后湘D3××××黑色小车经过时事故已发生,但该车的驾驶员见伤者受伤拦车后,停车将伤者送医并报警。
法院认为,虽然鉴定意见无法确认被告车辆与原告是否发生过碰撞,但是综合原告向某某及其女儿李某的陈述其是被白色车辆刮擦,监控卡点的录像视频显示之前湘DP×××白色小车经过时原告并未受伤,被告湘DM××××白色车辆经过后原告才受伤,原告受伤后立即得到了随后的D3××××黑色车辆的救助,可以推定原告向某某受伤与湘 DM××××白色小车经过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向某某受伤系湘 DM××××白色小车造成,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法院综合全案、各方过错大小及原因力大小,认为被告陈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自负20%的责任。衡东法院判定:由承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向某某43884元,由承保三责险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向某某10187.12元;诉讼费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被告(承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我国民事诉讼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本案在证明标准及事实认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