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高星宏
本报讯 在日常经济交往中,人们有时碍于情面,双方仅仅是口头约定,没有留下相关的凭据,发生纠纷时往往空口无凭,平添许多烦恼。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当庭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王某承租了李某一门面,并于2016年8月底将门面一部分转租给朱某,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月租金600元。王某向朱某出具了5000元的押金收条和2016年至2017年一年的租金收条。此后,朱某不定期通过其妻子的微信向王某支付租金,但没有要求王某出具收条。朱某转租期间使用了王某租赁门面内的厨房做饭,也不时送些水果给王某,朱某的妻子还与王某有多笔经济往来,双方关系融洽。
2020年11月30日,王某与李某的租赁合同到期,房东李某明确表示不再续租,为此王某告知了朱某。基于不能转租,朱某要求王某退还押金5000元和提前预付但尚未到期的租金5400元。王某对此不予认同,朱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某表示同意退还押金5000元,但自己只收到3个月的租金,没有收到一年的租金,不同意退还,此外朱某使用其厨房,双方原有口头约定每日使用费用5元,厨房使用费应在押金中予以扣减。
该案既无书面合同,原被告又存在多笔经济往来,朱某主张其向王某支付了一年租金的证据仅有一笔转账1200元的微信转账记录及备注“一年的房租现金六千元”,可是王某并未在微信中确认。王某所指的厨房使用费只是口头约定,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佐证,朱某对此也予以否认。
承办法官表示,如果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双方很有可能都不会息诉服判,如此不仅徒增双方诉累,也会激化双方矛盾。承办法官通过庭审调查了解案件事实,当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情、理、法的角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开导,建议王某实事求是确认是否收到现金6000元,朱某有实际使用厨房,不论是否约定5元/天的使用费,可以酌情给予王某相应的补偿。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王某当庭向朱某退还9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