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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面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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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留问题”办理不动产权证再明确
因开发商未履责,但符合条件的业主仍可办证
■文/图 吴 帅 通讯员 王 翊
有一些买了房的业主,虽已入住多年,但各种原因导致不动产权证办不下来,这一系列的麻烦让他们操碎了心。
2012年,市民刘女士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9年多时间过去了,不动产权证却迟迟没有办理下来。据刘女士介绍,小区居民曾多次向开发商询问何时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对方却一直在推诿。“我想着房子都交了,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了,就一直耐心等待。可这一等就是9年,至今都没能办下来。如果不动产权证还办不下来,孩子上学都会成问题。”刘女士还担扰,因为没有不动产权证,房子就无法出售、继承、抵押……
入住9年多,却一直没拿到不动产权证,这种情况不是个例。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不动产权证无法办理呢?
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开发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大多数的责任在于开发企业。根据统计的情况来看,大多数有问题的项目是因为开发企业违规建设、改变用途、拖欠规费等原因造成。开发商在开发房产后,需要经过土地、规划、房屋质检等多个部门审批验收,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
2020年6月,我市出台《衡阳市城区不动产办证遗留问题处理实行“两分离、三集中”实施细则》,其核心就是:购房者办证权益不受开发商未履行自身义务的影响。
近日,不动产登记中心传来了好消息,刘女士所在的小区因开发商未履行自身义务,被正式纳入“遗留问题”处理范围,等待了9年的不动产权证如今指日可待。
那么,因开发商未履行自身的义务而影响了业主办证的情况有哪些?近日,市化解办对我市遗留问题有关开发建设主体事项进一步明确,并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衡阳市城区房地产办证遗留问题开发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县(市、区)化解办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经县(市、区)化解办确认和税务部门同意,购房人可单方按照“两分离”原则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而对于以挂靠开发、合作开发等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以及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发生项目实际责任主体转移的项目,原则上以“法律责任主体”(土地权利人及建设手续申报人)作为项目申报和责任履行主体,因故不能以“法律责任主体”办理落实的,按照“一案一策”的要求,由城区化解办召集项目“实际责任主体”(项目实际控制人)和“法律责任主体”(土地权利人及建设手续申报人)予以协商确认,按照“尊重协议”和“谁受益、谁履责”的原则明确遗留问题项目后续处罚、税费、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责任的履行主体,并通过县(市、区)化解办、双方权利主体进行书面确认。项目首次登记仍可登记在法律责任主体名下,并同步办理转移登记。
同时,该《通知》还明确了,已经县(市、区)化解办确认承担项目处罚税费、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责任的实际权利主体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列入县(市、区)化解办确定的项目住户清单的,可作为该项目房屋转移登记的有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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