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蒋 芬 郑国宝
众所周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有个别父母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更有人甚至利用唯一监护人的身份为所欲为。民法典的颁布,为构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增加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原文】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案例】
2011年阳子(化名)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常宁市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后又因非法持有毒品罪在2015年被常宁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1月,阳子因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常宁市公安局批捕。2020年5月20日,小妮(化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常宁市公安局批捕,因为两名小孩唯一监护人,同日被常宁市公安监视居住。期间,小妮利用自己作为子女唯一监护人的宽宥作为犯罪的“护身符”,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毒。小妮及其丈夫阳子均为有涉毒前科的犯罪人员,因涉嫌毒品犯罪,无法正确履行对其子女的监护职责。2020年8月,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当地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当地镇政府督促村委会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
【解读】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周亦芬表示,案件中的阳子和小妮两人属于生而不养、养而不教的“不合格父母”,他们当着两名小孩的面注射毒品,连最基础的生活保障都是靠社会救济,更别说孩子的生活和教育问题。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周亦芬说道,若因监护人不履职、不尽责导致无辜的孩子受到侵害,则监护人不仅会遭受道德的谴责,更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甚至失去法定监护人的资格,将由国家或者他人代为行使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