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林 莺 谢露辉
本报讯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安全驾驶观念已深入人心,不过依然有人以为是指不能酒后驾驶汽车,其实酒后驾驶摩托车也不行。近日,由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申(化名)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被依法判处刑罚,张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20年12月11日晚上,被告人张申与朋友聚餐,饮用白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经市区回家时,遇交警对过往的车辆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检测,发现张申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带其去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鉴定,张申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0.34mg/100ml。
“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承办检察官分析道。
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被告人张申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近年来,有不少醉酒驾驶摩托车的情况。检察官提醒: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无论是两轮摩托车,还是四轮汽车,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年关将至,聚餐增多,请大家以对自己和他人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酒后切勿驾驶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