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面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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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5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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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食药严管信号不变

  ■曾  霞

  为回应社会关切、人民呼声,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对刑法修订。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修改补充,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形成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二审稿于11月19日结束在中国人大网的意见征求,参与人数2千多,意见条数8千多,提意见者寥寥。这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今年8月16日在中国人大网结束征求意见时参与人数4万以上、意见条数10万以上的火爆场景相比,反差悬殊。

  这种现象原因何在?与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有一定关系。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规定为行为犯,并规定了备受争议的“未及时发现监督管理区域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入罪情形,引起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巨大反响和争议。而近期这次公布的草案二审稿,对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不仅删除“未及时发现监督管理区域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入罪情形,而且增加构罪要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将该罪从行为犯改为结果犯、情节犯,提高了入罪门槛,使渎职行为需造成一定严重后果或严重情节才入罪。所以,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人员似乎可以松口气了,不用为动辄入刑追责而焦虑、担忧,于是对草案二审稿提意见的人数大为降低。

  草案二审稿中的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法定刑期在5年以下,与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的法定刑期3年以下相比,追责仍然更严厉。而且,草案二审稿对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增加了一项兜底的入罪情形“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

  这意味着什么?新增兜底条款意味着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入罪情形大为扩充。除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中已明确规定的4个入罪情形外,达到特定的严重后果或严重情节时可能入罪。比如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或药品安全事件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食品许可的、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而造成严重影响的。

  市场监管系统该如何迎接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挑战?呼之欲出的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与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首尾呼应,释放出党和国家及社会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强烈关注和期望。面对该挑战,建议市场监管系统顶层设计,进一步加快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比如,对监管人员进一步加强能力培训,不仅增强食药业务法律知识的掌握,还要大力提升法治思维;开发执法办案软件,实现法律法条、处罚裁量智能推送,法律文书智能生成等,用智能助人脑、智能换人脑,降低人为犯错,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总之,利用现代化监管手段和设备大幅提升食品药品监管效能,推动人力监管向智能监管大步跨越,促使智慧监管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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