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京举行。继续审议国旗法修正草案、国徽法修正草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等,初次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此次会上亮相的诸多法律草案条文备受瞩目,其中包括,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拟降至12周岁,拟将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认定为犯罪,拟对暴力袭警行为增加单独的法定刑等。
12至14岁故意杀人等犯罪或将负刑责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近年来,一些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涉事者因未达到法定年龄而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修改刑法相关规定。
同时,草案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草案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拟被认定为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拟被认定为犯罪。
近年来,一些地区曝出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引发舆论高度关注,这样的行为今后将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对此,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社会上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应当专门规定为犯罪。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从重处罚。
加强父母等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申议。修订草案三审稿针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就加强父母等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等作出进一步规定。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同时,将委托照护情形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联系交流的频次由至少“每月”一次修改为至少“每周”一次。
针对此前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二审稿,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强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保护责任。对此,草案三审稿明确,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断开链接等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传播,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草案三审稿还进一步明确,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
拟对暴力袭警行为增加单独的法定刑
为进一步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惩治,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人民警察的行为增加单独的法定刑。
有的人大常委会委员、部门建议从法律上进一步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惩治,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增加单独的法定刑。
同时,针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严重暴力袭警行为,增加规定更重的处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我国拟将“自洗钱”明确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加大对有关金融犯罪惩治力度,包括拟修改洗钱罪,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为犯罪等。
为进一步发挥刑法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的作用,草案作以下修改补充:一是针对新情况,补充完善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情形,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二是修改洗钱罪,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为犯罪,同时完善有关洗钱行为方式,增加地下钱庄通过“支付”结算方式洗钱等。上述修改旨在为有关部门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充足法律保障。三是在相关条款中加大对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处罚力度。
同时,草案拟修改赌博犯罪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规定,进一步调整开设赌场罪的刑罚配置,同时增加境外赌场人员组织、招揽我国公民出境赌博犯罪。
拟将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入刑
此前,有的部门提出,有关兴奋剂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形象,破坏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严重损害运动员身心健康,建议将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以及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向其提供兴奋剂等严重情形规定为犯罪。
针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拟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相应规定。
刑法拟明确规定监护、收养等人员性侵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岗位应优先选用退役军人
备受关注的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
草案二审稿说,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应当允许部分军人退役后回入伍前原单位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退役军人事务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军委政治工作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拟修法明确对违法食用野生动物说“不”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其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违法食用野生动物。
修订草案在第三章增加具体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以及为食用非法购买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另外,修订草案增加对餐饮场所的规定,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我国拟建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并且个人有权撤回同意;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身份、联系方式,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向个人告知。
此外,一些平台还利用收集的大数据向用户推送个性化广告。草案对此明确,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处理结果的公平合理。个人认为自动化决策对其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进行商业营销、信息推送,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境外损害中国公民个人信息者或被列入“黑名单”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还明确,境外的组织、个人从事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限制或者禁止个人信息提供清单,予以公告,并采取限制或者禁止向其提供个人信息等措施。
草案还明确,任何国家和地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措施。
拟修法明确展览馆、体育馆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国旗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根据实践中国旗的使用情况,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国旗的升挂、悬挂作进一步规范,明确展览馆、体育馆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同时,草案二审稿明确,专门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
此外,草案二审稿对国旗图案标准版本的发布作出规定,明确“网络使用的国旗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拟规定中小学将国徽作为爱国主义教育重要内容
国徽法修正草案二审稿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国徽教育的内容,明确规定中小学应当将国徽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
根据草案二审稿,中小学应当将国徽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学生了解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
同时,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将国徽图案作为核心图案;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并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
综合新华社、中新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