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 本报记者 周瑞华
本报讯 随着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城区部分地段停车压力日益剧增。然而,有一些路边商户打起了公共停车位的主意,私用反光锥或禁停标识牌将停车位占据。
市民李先生反映,10月12日中午1时许,他从高新区凤凰中路高鑫市场对面驾车路过,想找个停车位。好不容易发现了一处公共车位,可当靠近一看,一块印有“禁止停车违者后果自负”字样的禁停标识牌摆放在一家内衣店门前的公共停车位里。“当时看到这块牌子,我的内心是愤怒的。公共停车位,凭什么霸占据为己有?”李先生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城区的公共停车位属于城市公共资源,并不属于个人或者单位所有。衡阳交警部门曾多次对商户霸占公共停车位的行为进行集中清理,但是仍有商户我行我素。对此,我市交警部门明确表示,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拒绝或禁止他人使用公共停车位,霸占公共停车位的行为是违法的。这种违法行为被交警部门抓到现行,可依法对违法的商户罚款1000元,交警部门欢迎广大市民举报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