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近日反映,为防止员工借口如厕“磨洋工”,其所在公司推出了“限时如厕”的规章制度:员工的上下午上班期间上厕所,各不得超过2次,每次必须在5分钟内返回工作岗位。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扣工资50元/次。
近年来,一些公司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比如“限时如厕”,便是这样的例子。这般做法,不合情也不合法。从情理上来说,上厕所是每一个人合理的生理需求,也是劳动者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既然事关劳动者人身权,自然是不容侵犯的,这是最起码的常识。
道理上说不过去,法理上更难以“说得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意味着,公司可以有自己的规定、制度,但必须以合法为前提。而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具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就此而言,“限时如厕”的制度规定,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不尊重劳动者权益的。就算公司想限制员工借如厕“偷懒”,也应该用科学、合理、合法的方式,而不是出台这样的“奇葩规定”。
在劳动者自我维权受限的语境下,工会组织应该站出来,作为劳动者的“娘家人”,这应该是工会组织发挥作用的时候。找工会维权,一直都应该是“进对了门,找对了人”的做法。所以笔者希望,在类似的“无效规章”面前,劳动者要及时找到工会,工会组织要及时介入。这样的话,对劳动者而言不尴尬,也不会丢了工作,才是真正“两全其美”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