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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个月、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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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2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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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法院审结一起 涉疫情刑事案件
被告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个月、罚金1万元
  ■通讯员  吴  凡 

  本报讯  近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常宁市首例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被告人汪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汪某某在微信群发布信息,谎称有一次性口罩出售,被害人李某遂与汪某某联系。当被害人李某将2.5万元转账到汪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后,汪某某立即将李某微信、支付宝账号拉黑、删除,后将所骗钱款用于偿还网贷、借款,部分用于购买生活用品。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汪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汪某某退还被害人2.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利用新冠疫情和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应依法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汪某某事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能当庭认罪认罚,并退还了被害人货款 ,且悔罪态度诚恳,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疫情防控既事关每个人切身利益,又关系到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常宁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网络诈骗、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造谣传谣等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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