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讯 员 兴文柯
本报讯 4月20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简称“野保法”)提出10条修改建议,将由省人大常委会汇总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
3月中下旬,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市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执法检查,广泛听取执法部门、基层群众、人大代表、野生动物养殖户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3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执法检查汇报会,会议强调,要总结分析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提出建议,发出衡阳声音,贡献衡阳智慧。
市人大农业委、法制委综合各方意见,经过分析研究,对“野保法”提出了10条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建议细化法律的具体内容。主要是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增加新的法律内容。比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今后不允许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养殖野生动物了,考虑到现实中许多养殖户的实际困难,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在该法第三十四条后面增加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以食用为目的和非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养殖野生动物的经营主体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给予一定补偿的办法。”
——建议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主要是把法律中比较模糊的内容具体化,增强法律在实际中的可操作性。比如,该法律第十八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基层群众反映,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以后,野生动物的数量会有大的增加,如不防范,将会给农业生产带来一定的破坏。如何妥善处理好这对矛盾,法律应该明确。就此,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两条建议。一是建议明确负责的政府职能部门,规范由哪个部门来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二是建议明确灭杀处置办法。对繁殖能力强,破坏性大,对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农业生产容易造成伤害的野生动物,如野猪、野兔、蛇等,要有灭杀、处置的具体办法。
——建议修改法律的文字表述。主要是在法律条文中增加新的文字,删除其中明显不合时宜的文字。比如,建议第一条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后面增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野生动物的交易和食用可能造成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已经引起了全世界的高度重视。为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今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目前正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一位干部认为,“衡阳市人大常委会的这些建议很有价值,我们会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