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了食品安全的责任到人,处罚也到人。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食品安全法》从2018年底开始实施,鉴于其“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挑战,《条例》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说明,规定“处罚到人”,并首次提出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要求。即出现违法行为,除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给予单位处罚外,还将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年收入1—10倍的罚款等。
除“处罚到人”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局长张茅表示,实施最严食品安全监管,还要对故意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实行巨额罚款,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建立巨额赔偿制度,加大对消费者的直接赔偿力度;建立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对举报人实施重奖,解除举报人后顾之忧等。
可以说,《条例》在“法律责任”覆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方方面面,如食品生产经营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等。并规定,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食品检验信息,或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等。还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将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与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相衔接,及时向社会公布。
完善举报奖励制度,严重违法者将被“拉黑”
《条例》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并可采取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条例》多条款项均提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合力监管,共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会商制度;强调了乡镇、街道办的作用,意味着监管资源下沉,这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除了相关部门要联合起来强化监管,食品安全治理的另外一大难题是“发现难”。《条例》也明确,国家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加大奖励力度。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而举报奖励的资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预算。
强化特殊食品监管,确保安全标准统一性
近年来,保健品、婴幼儿奶粉等产品出现假冒、标准不一等问题,备受公众的关注。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司长周石平说,目前保健食品市场的主要问题是虚假夸大宣传,甚至吹嘘成神药,欺诈消费者等问题屡禁不止。
《条例》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而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的,应当显著标示等。
《条例》同样规定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等。刘俊海认为,企业标准公开意味着接受社会监督,倒逼企业“你追我赶”,食品安全标准高的企业自然具备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