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基于必要原则或为维护更重要的法益,不能收集并使用人脸等生物信息,而经营者更不该未经消费者同意而收集个人信息。具体到此事件中,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只是一个普通的经营者,不属于可以强制采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执法机关。其根本没有任何理由和权利来采集并保存公民的个人信息。更何况,其采集这些信息后,如何妥善保存,是否被滥用于其他领域也是未知数。
也就是说,经营者单方面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的检票入园条件,实际上是变相地强行收集个人信息。而且,这种强行要求消费者只能“刷脸”方能入园的做法,严重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方式的权利。对此,市场监管部门及信息安全部门均有必要积极作为。划定“人脸识别”边界并夯实收集个人信息者法律责任,制止滥用“人脸识别”侵犯消费者正当权益的行为,以免出现不可控制的安全隐患。 ——评论员 史洪举
2.人脸识别的普遍应用,无疑对信息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可是,就目前的信息保护和法规而言,能否为公众的脸部信息保护提供可靠的防火墙?个人信息的采取边界在哪?个人信息泛滥式采集和隐私保护的滞后性矛盾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应同步解决,便利的人脸识别才能让我们更舒心更安心。
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向该教授妥协,同意为一些不想“被刷脸”年卡用户保留传统验票方式,这当然是可赞之举。可是,它并不能代表该动物世界采集用户脸部信息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没有很好地消弭公众对个人隐私的担忧。安全先于便利,这起教授代表消费者起诉商家的“人脸识别第一案”,不是哗众取宠博取眼球,而是在纷繁芜杂的网络新时代,再次敲响个人信息保护的警钟,其积极意义不容小觑。
——评论员 黄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