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衡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全面加强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全力预防涉校交通事故发生。10月31日,记者获悉:该队10月份查获2起非校车接送学生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均受到罚款20000元的重罚。
该大队结合工作实际,组织辖区中队民警深入各乡镇,在校车通行的重点路段上设卡严查。10月11日16时,驾驶人刘某平驾驶湘D59*49号小型面包车运载衡阳县冠华幼儿园幼儿,被衡阳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刘某平系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10月24日14时,驾驶人尹某菊驾驶湘D5M*99号小型普通客车运载衡阳县井头镇东山完小学生,被衡阳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尹某菊系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衡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使用未取得校车标识提供校车服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处以当事人20000元罚款。
衡阳县交警温馨提示:中小学校、幼儿园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备案。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是5座以上且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的客车,并统一标识、标牌。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为了孩子的安全,家长给孩子选择校车一定要坚决抵制黑车,抵制超员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