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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9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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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拒抓捕 持刀伤人成抢劫
  ■本报记者  周连武

  通 讯 员  郭祥社

  本报讯  入户盗窃被发现后抗拒抓捕,并持刀砍伤被害人,其行为的性质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虽抢劫未遂也构成抢劫罪,应按抢劫罪量刑。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饶某抢劫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饶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饶某自初中毕业后外岀务工,近年居住在郴州市。2019年2月3日下午,被告人饶某乘车回到户藉地耒阳市新市镇后泉村。次日凌晨,饶某因缺钱花,遂产生盗窃念头,从自家拿了一把菜刀外出寻找作案目标。凌晨3时许,被告人饶某来到被害人王某家院子围墙外,翻墙进入王某家,在王某家室内寻找财物。当饶某进入二楼王某睡觉的卧室时,被王某发现。此时,饶某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拿刀向王某砍去,砍伤了王某的左手臂,被告人饶某乘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饶某于2019年2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在其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拿刀砍伤被害人王某,致王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饶某系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饶某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岀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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