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来说,乱伸“咸猪手”行为,往轻了说是性骚扰,往重了说是猥亵。尤其是在地铁、公交、公共场所的“咸猪手”行为,既严重侵害了受害女性的合法权益,给其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又威胁着公共秩序,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因而,在符合一定情形的前提下,有必要对“咸猪手”亮出刑法之剑。
由于王某某猥亵的一名对象是未成年女性,且系在公共场所实施,故对其启动了刑事追责程序。该做法并无不妥,反而能够起到威慑作用,让那些潜在的“咸猪手”有所顾忌、有所收敛。要知道,在地铁、公交车等公共场所,随意猥亵他人的社会危害程度并不轻,特别是在人流密集的光天化日之下实施猥亵,更凸显出行为人主观恶性之大,被害人人格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所被侵害的程度也更重。——评论员 史奉楚
2.该案对类似案件处理的参考价值也在于,该追究刑责时不必含糊,对有些猥亵行为,已涉罪的不必“降格处理”。现实中,有些地方对“色狼”的打击仍有些保守,将很多严重猥亵举动当一般猥亵行为来处理,这还应着力避免。
但也应看到,对发生在公共交通领域的咸猪手现象是否该入刑,也不宜扩大化——“咸猪手”当治,但到底是该接受治安处罚还是入刑,也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由司法部门综合考虑。也就是说,要提高屡教不改的“咸猪手”案作案人的违法成本,切实保障妇女权益。但在定性时,也要严格框定在实事求是的范畴内,实现对咸猪手的精准打击。总而言之,该案的可资借鉴和推广之处,不在“入刑”本身,而在“该入刑则入刑”的实事求是办案态度,这样才能不枉不纵、轻重合宜。——评论员 金泽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