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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6日 星期六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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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店喷漆污染环境
城管执法受阻,公安介入 ,违法行为人刘某被行政拘留5日
  ■本报记者   姚永军

  通 讯  员  曾   笑   尹  峰

  本报讯  7月2日,汽修店店主刘某因阻碍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被常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城区汽车修理行业喷漆作业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进行全面清查,当执法人员巡查到泉峰东路某汽车美容店时,发现该店未按规定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执法人员对店主刘某耐心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传。6月25日,执法人员又现场下达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之后,执法人员又多次劝阻刘某停止污染周边环境,但店主刘某置若罔闻,未按要求整改,继续从事机动车维修、喷漆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6月28日,常宁市城管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该店作出停业整治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维修作业现场张贴封条。刘某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擅自撕毁封条,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依法查处此案,并对违法行为人刘某依法决定行政拘留5日。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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