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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18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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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
未剪裁的假币认定未遂? 法院量刑畸轻检察出手
  ■通讯员   曹锐铧

  本报讯  “陈春权、胡斌、窦鹏飞制造假币,情节恶劣,但法院对制造的尚未裁剪的假币认定为未遂,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必须依法抗诉。”近日,该案经二审审理,改判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3个月至6年不等的刑期。

  据悉,被告人陈春权、胡斌通过QQ假币群结识。陈春权在2次成功将总额9400余元假币出售给胡斌后,便与其商议共同制造假币谋取利益。在随后的“生意”中,两人又将被告人窦鹏飞拉入伙,并进行分工合作。陈春权出资购置了电脑、打印机、打印纸、颜料等伪造货币的设备和原材料,并提供假币模版。三人合伙在胡斌位于衡东县某村的住宅非法制造20元面额和10元面额的人民币,并通过QQ寻找途径,联系假币购买者,以中通快递等邮寄方式出售伪造的人民币。

  经查,该团伙共计非法制造的20元版假人民币2047张、10元版假人民币268张,总面额为43620元。2018年11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年12月份,法院一审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3个月至4年5个月不等的刑期。

  收到该判决书后,衡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书对制造的尚未裁剪的假币认定为未遂,属于认定事实上的错误,且对三名被告人量刑畸轻,遂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9年5月29日,该案经二审审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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