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面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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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危害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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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04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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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危害一方
衡南县冠市镇一恶势力团伙覆灭
汪某桥、王某生等五人被宣判现场
  ■文/图  本报记者  周连武

  通 讯  员  谭丹丹

  本报讯  5月29日,衡南县人民法院对横行在冠市镇一带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汪某桥、王某生等五人进行公开宣判,数十名群众参加旁听。

  2018年1月27日,被告人汪某桥因其父亲与A公司员工发生冲突,遂纠集被告人王某生、黄某强、汪某锋、肖某兰等人携带螺纹钢、长短刀等凶器去A公司打砸东西,造成价值5460元的财物毁损及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汪某锋与汪某东(另案处理)因挖地基与A公司员工发生争执、互殴,被告人汪某桥闻讯赶到现场,同被告人汪某锋及汪某东一起砸烂了挖机驾驶室价值1240元的玻璃,随后,三人来到A公司损坏价值14811元的财物。

  2009年至2015年期间,汪某桥因超车、停车等琐事,四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不同程度受伤。被告人汪某桥、王某生、黄某强此前分别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桥为报复他人,并纠集汪某锋、王某生、黄某强等人,采取暴力手段,在同一区域内寻衅滋事,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被告人肖某兰无犯罪前科,与汪某桥是夫妻关系,只因家人纠纷参与一次寻衅滋事犯罪,不属于恶势力犯罪成员。根据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桥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汪某锋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黄某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肖某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衡南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廖宏伟表示,这起案件的宣判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彰显了法治权威,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治安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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