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干部考核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是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干部考核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为做好新时代干部考核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通知强调,《干部考核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发挥干部考核的指挥棒、风向标、助推器作用,激励引导广大干部以更好的状态、更实的作风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深刻领会党中央精神,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干部考核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要旗帜鲜明把政治标准贯穿干部考核工作始终,突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的考核,确保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把区分优劣、奖优罚劣、激励担当、促进发展作为干部考核工作的基本任务,进一步调整优化考核内容指标,改进考核方式方法,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干部考核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考什么”“怎么考” 从制度上作出调整
问: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制定《干部考核条例》?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干部考核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干部考核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进入新时代,干部“干什么”“怎么干”有了新的更高要求,干部考核“考什么”“怎么考”需要从制度层面作出调整。1998年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2009年印发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对规范干部考核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的要求。经党中央同意,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考核条例》,这对推动解决当前干部队伍和干部考核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激励引导广大干部以更好的状态、更实的作风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推动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具有重要意义。
以条例的形式对干部考核工作作出总体规范,这在党的法规制度建设史上还是第一次。条例出台后,党章规定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监督等干部工作的重要方面就都有了相应的条例,干部工作制度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政治标准贯穿到
干部考核工作全过程
问:请您介绍一下《干部考核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突出特点?
答:条例共11章57条。第一章“总则”明确立规目的、干部考核内涵、总体要求、工作原则、适用范围等。第二章至第十章分别对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结果运用、组织实施、纪律与监督等作出规定。第十一章“附则”。条例紧紧围绕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设计制度、构建体系,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重要思想、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党中央对领导干部的各项要求,贯穿到干部考核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考察识别干部
功夫要下在平时
问:《干部考核条例》对干部考核工作的定位作出哪些规定?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考察识别干部,功夫要下在平时,并注意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现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干部选得不准,有的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一些地方干部不提拔不考核、班子不换届不考核,一些干部庸碌无为当“太平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干部考核工作不扎实,没有把功夫下在平时,对干部日常工作和平时表现了解不够全面准确。
《干部考核条例》明确,干部考核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作出这一界定,是改革开放以来干部考核工作不断深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提高干部工作科学性的必然要求。这样做决不是否定或割裂干部考核与干部考察的联系,而是为了使两者的定位更清晰、功能更突出、作用更明显,从源头上解决“重选拔轻管理”“提拔后就万事大吉”“不提拔就没有压力”等问题。
防止考核工作
“一刀切”“一锅煮”
问:《干部考核条例》对考核内容的规定有什么考虑?
答:条例明确提出,考核内容的确定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时调整优化。
一是体现政治性;二是体现时代性;三是体现针对性。针对当前干部队伍和干部考核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精准化差异化的要求,规定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明确不担当不作为的具体情形和评价标准,推动工作落实和担当尽责;明确考核内容应当体现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点,实行分级分类考核;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可量化、能定责、可追责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及岗位职责规范,防止考核工作“一刀切”“一锅煮”“上下一般粗”“左右一个样”。
首次明确
干部考核的4种方式
问:《干部考核条例》规定干部考核的4种方式是如何定位的?
答: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首次明确干部考核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4种方式,按照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为重点、专项考核为补充的思路作了总体设计。
平时考核侧重于对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进行经常性考核。年度考核侧重于以年度为周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性考核。专项考核侧重于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进行专门考核。任期考核侧重于对实行任期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总体表现进行全方位考核。
干部考核具有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的独特优势
问:《干部考核条例》的考核评价机制是如何具体体现的?
答:干部考核具有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的独特优势。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努力把“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要求落到实处,主要体现在考核结果确定和考核结果运用两个方面。
一是把综合分析研判作为前置环节,要求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增长速度与质量效益、显绩与潜绩、发展成果与成本代价等情况,防止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排名或者以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得票得分多少来确定考核结果,确保考准考实、不出偏差;客观分析评价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错误,理直气壮地为担当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
二是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考核认定作出重大贡献的,及时通报表扬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嘉奖、记功、授予称号。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经考核认定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调整。
首次明确规定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
问:《干部考核条例》在落实干部考核工作责任上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明确不同主体在干部考核工作中的责任,将责任具体化,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这是遵循党章规定,在干部考核工作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管干部原则的具体体现。干部考核不同于一般的业务考核,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意味着党委(党组)既是领导主体,又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要把干部考核工作纳入党委(党组)工作总体布局、摆上重要位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把关作用,把考核“指挥棒”牢牢掌握在手中,与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紧密结合起来,与谋划工作、推动落实紧密结合起来。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干部考核工作要做到重要政策亲自研究、重要工作亲自推动、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领导班子成员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担责,配合党委(党组)书记落实好各项考核工作任务。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认真履行具体工作责任,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既严格按条例办事,又督促指导下级组织(人事)部门抓好落实。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