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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首起 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宣判
  ■本报记者  姚永军

  通 讯  员  谭宗阳

  本报讯  4月15日,衡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李乐芳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进行公开宣判,6名犯罪集团成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首要分子李乐芳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此案是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以来,衡山政法机关侦办、公诉并公开宣判的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自2015年以来,李乐芳纠集旷思顺等人组成团伙,在衡山县开云镇声屏大厦附近租下一套出租屋供“小弟”们居住,并提供生活保障。2016年以来,罗望、戴春阳、李灿、谭湖波、旷思顺与文某、阳某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加入李乐芳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17年,李乐芳先后纠集罗望、戴春阳、谭湖波、李灿、旷思顺等人在衡山、衡东两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李乐芳为首要分子,谭湖波、罗望、戴春阳为骨干成员,李灿、旷思顺等人为一般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李乐芳为集团成员统一提供资金,安排住宿,帮助他们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2019年3月4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对李乐芳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所犯下的罪行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4月15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李乐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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