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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表态: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国家卫健委: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国家卫健委高度关注近期有关“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的信息,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赴当地和当地政府共同认真调查核实。
国家卫健委副主任曾益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始终重视和维护人民的健康权益,开展科学研究和医疗活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进行。
“目前媒体所报道的情况,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相关部门和地方正在依法调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曾益新说。
曾益新呼吁,当前科学技术发展迅速,科学研究和应用更要负责任,更要强调遵循技术和伦理规范,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维护人类生命尊严。
科技部:已要求有关单位暂停相关人员的科研活动
科技部副部长徐南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开展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临床操作在中国是明令禁止的,此次媒体报道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公然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条例,公然突破学术界伦理底线,令人震惊,不可接受,我们坚决反对。
徐南平介绍,科技部已要求有关单位暂停相关人员的科研活动。
“下一步,科技部将在全面客观调查事件真相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徐南平说。
中国科协:取消贺建奎第十五届“中国青年科技奖”参评资格
日前,中国遗传学会、中国细胞生物学会、中国科协生命科学学会联合体以及一批科技工作者已相继发出严正声明,表明中国科技界的鲜明立场和坚定态度,反对挑战科学伦理的任何言行。
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怀进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事件性质极其恶劣,严重损害了中国科技界的形象和利益。我们对涉事人员和机构公然挑战科研伦理底线、亵渎科学精神的做法表示愤慨和强烈谴责。
“中国科技界坚决捍卫科学精神和科研伦理道德的意志决不改变,坚决捍卫中国政府关于干细胞临床研究法规条例的决心决不改变,坚守科技始终要造福人类、服务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初心决不改变。”怀进鹏说。
据悉,中国科协将进一步加大面向科技界的科研伦理道德的教育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处置严重违背科研道德和伦理的不端行为,取消贺建奎第十五届“中国青年科技奖”参评资格。
“我们将继续加大在全社会弘扬科学家精神工作力度,为科技创新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创新型国家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和生态环境。”怀进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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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建奎现身 就事件引发争议表示歉意
11月28日,因发布“基因编辑婴儿在中国出生”消息而广受争议的中国学者贺建奎现身正在香港举行的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编辑峰会,参与主题为“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演讲和讨论。
因贺建奎引起的极大关注度,28日上午大会作出特别安排,将贺建奎的讲话由原本的先讲话后与其他演讲者一起与听众互动讨论,改为先由其他演讲者与听众互动,贺建奎演讲时间推迟为上午会议的最后一个环节。大会特别声明:会前对贺建奎所发布的“基因编辑婴儿在中国出生”消息完全不知情,在贺发给大会的演讲初稿中也完全没有提及任何有关信息。
贺建奎对“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发的争议表示歉意。随后,他进行了演讲,主题是“利用CRISPR/Cas9技术进行鼠、猴、人胚胎的CCR5基因编辑”。贺建奎在谈到实验样本来源时称:通过HIV/AID志愿者组织征集,并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在实验前与伦理学家和医学专家进行过深入讨论。最初入选共8对夫妇,但其中1对后来决定退出,最终进行临床试验为7对夫妇。全都为父HIV阳性,母HIV阴性。而贺建奎公布的“露露”和“娜娜”是最早成功受孕夫妇所生。
贺建奎演讲之后,现场设立了专门问答环节,与会专家和媒体向贺建奎提问,问题包括贺所做“基因编辑”实验安全性、必要性、经费来源,以及该实验以及争议事件对新生婴儿的长远影响等。关于贺建奎目前供职的南方科技大学对这一实验是否知情,其在现场表示,“我的大学完全不知道我的这个实验”。对于科技部副部长徐南平表示,“本次‘基因编辑婴儿’如果确认已出生,属于被明令禁止的,将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进行处理”,贺建奎在演讲中没有进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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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实验是否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原卫生部在2003年7月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可见,不以生殖为目的的人体胚胎基因编辑研究是可以进行操作的。
2003年12月,由中国科技部和原卫生部制定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明确规定,可以以研究为目的对人体胚胎实施基因编辑和修饰,但必须遵守14天法则: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等技术、在研究范围内获得的人类胚胎,“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
可见,贺建奎这项以生殖为目的并进行了一个妊娠周期的试验研究,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
此外,一些行政法规也明确禁止此类技术应用在临床研究上。《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医疗机构禁止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存在重大问题的医疗技术(如脑下垂体酒精毁损术治疗顽固性疼痛),或者存在重大伦理问题(如克隆治疗技术、代孕技术),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如除医疗目的以外的肢体延长术)…… ”可见,在有效性和安全性还未确立的情况下,基因编辑技术是禁止进行临床研究的。
但有学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的法律约束性不强,难以起到警示和管理作用。
另有学者指出,基因治疗立法严重不足,虽已出台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关于基因科技的相关规定,但并未有专设于基因治疗的法律规范。
“法律责任只是责任体系中的一部分,伦理责任是责任体系中的重要环节。部分医学伦理责任已经落实到了法律条文中,即使没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伦理责任,也是受到法律间接保护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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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婴儿” 享有结婚生育等权利吗?
“基因编辑婴儿”诞生后,必然会面临成年后结婚生子的问题,而被编辑过的基因极有可能会遗传给下一代。
清华大学艾滋病综合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林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事件已经远远超出了技术问题的范畴,后果不可预测,一定是伦理争论的焦点。即使技术100%可靠,人类是否可以或应该编辑自己的生殖细胞和胚胎,(看到这个消息)绝大多数人肯定大脑一片空白,包括我自己。”
相关业内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表示,基因编辑直接应用在人体身上,会有产生脱靶效应的风险,从而会在基因组中引入不可预估的突变,但是实际效用和可能带来的其他不良反应仍有待观察。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基因编辑婴儿”是否属于此种情况?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立医院副院长翁国星告诉记者,他认为,“可抵御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不应当被认为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基因编辑”是治愈或避免发病的一项技术,但这项技术应该在合法适当的范围和情况下进行。
那么,有别于普通人的“基因编辑婴儿”结婚生育等民事权利是否会受到限制呢?朱巍表示,目前,“基因编辑”的副作用并没有得到证实,在尚未发现“基因编辑婴儿”生育后代存在疾病风险的情况下,结婚生育是她们的基本权利。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