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经人介绍后,与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及《授权委托书》,约定委托该公司为其提供投资咨询与居间服务,代为寻找合适的借款人,预期年化收益9%。王某向该公司账户转入投资款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出具了承诺函,承诺投资合同到期后,资金使用方如果不能按时足额偿付到期本金和收益,将无条件代为偿还其全部投资和投资收益。
但投资期限届满后,投资公司并未向原告返还合同款项及相关收益,王某诉至法院后,一审判决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但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赴被告办公地现场查看,发现早已人去楼空。
投资人在与投资公司签订理财协议时,经常会遇到名目各异的投资理财合同文本,那么,什么样的投资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呢?
首先,类似《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居间合同,此时投资理财公司作为居间方。合同法规定: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这条规定,投资公司在寻找借款人时,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并如实向投资人披露有关借款方的真实情况。因此,投资公司隐瞒借款人信息和投资资金去向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很多投资理财公司都以高收益率和高利息吸引投资,对此,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防止上当受骗。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不论是投资者、中介平台还是借款人,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利息,投资者不要因为贪图高收益而盲目投资,陷入投资骗局。
投资人在出借资金时,出借期限及能否提前取回出借款是影响其投资行为的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中有关说明和提示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到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法院应当支持。许多投资公司在出具的投资合同中都规定了出借人不许提前取回投资款的条款,对于这样的条款应当采取醒目的方式或注解向出资人特意说明,提醒其注意,否则该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可撤销。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