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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交警接到网友报料后,对霸占车位的商贩处以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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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28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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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位岂能私占?
石鼓交警接到网友报料后,对霸占车位的商贩处以警告处罚
  民警收缴私设在马路上的障碍物

  ■文/图  本报记者  金明达

  本报讯  8月27日早上,石鼓交警大队的官方微博收到一条网友报料,反映湘江北路有部分商家用锥筒等物品占用马路上的公共停车位。石鼓交警大队收到消息后立即展开行动,对这一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依法处理。

  民警调查后发现,湘江北路马路沿线少数商家为了揽客,公然使用锥筒、轮胎等物品占用摊位附近的公共停车位,甚至马路旁边一些没有施划停车线的位置也摆上了锥筒、轮胎,严重影响了附近道路的正常交通秩序。民警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对占用公共停车位和马路的商贩进行教育并予以警告处罚,共查获锥筒33个。

  民警表示,马路和人行横道上的停车位都属于市政道路,是社会公共资源,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设置地锁、阻车桩、隔离设施、停车位及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隔离设施,一经发现,将一律予以拆除。市民发现此类行为,可以向交警或城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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