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过电子警察与路面执法查处相结合的方式,持续开展机动车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违法行为整治行动。据悉,2017年11月至今年3月31日,城区交警共查处3763起司机驾车经过斑马线不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其中蒸湘大队查处910起、石鼓大队查处1180起、雁峰大队查处383起、珠晖大队查处1290起。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教科民警邓松华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罚款200元、记3分;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罚款50元、记3分。
如何认定机动车是否礼让行人?邓松华称,行人和机动车行经有信号灯的斑马线时,都应按照信号灯的指示通行。机动车在行经无信号灯控制的斑马线时,遇行人过马路必须在斑马线外停车。如果机动车在斑马线前有鸣笛催促,行人、车辆同处斑马线内,且行人在机动车正前方或相邻车行道范围,则机动车将被认定为不礼让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