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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计:为减少损失夫妻“假离婚”
苦果:办完手续后没有“后悔药”
  ■本报记者  周连武

  通 讯  员  郭朋程

  

  本报讯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黎某(女)向该院起诉判令被告林某(男)支付离婚协议约定尚未支付的200万元及利息196.95万元,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法官向原告黎某释明法律,黎某撤回了起诉。

  原告黎某称,2012年被告林某以避免今后经营风险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为由,哄骗原告黎某与其离婚。原告黎某一时糊涂与被告林某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有的公司股份、房产、车辆等进行了分割,并签订了离婚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林某在两年内向原告黎某支付人民币550万元,逾期则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原告黎某以被告林某尚有200万元本金及196.95万元利息未付清为由,诉诸于法院。

  被告林某在法庭上辩称,双方当时系协议离婚,不存在欺诈。离婚后,被告林某已向原告黎某支付了682.99万元,本金及利息均已清偿完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8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其中约定被告林某在两年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50万元,两年内付清,逾期则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协议签订后,截至2017年1月25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为原告代付购房款及债权转让等方式共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682.99万元,被告林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款项不是用来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应向其支付550万元及相应利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或经济纠纷,故可认定被告林某已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550万元及利息清偿完毕。经法官向原告黎某释明法律关系后,原告黎某撤回了起诉。

  审理此案法官温馨提示: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一说,凡是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均系离婚,大家不要因为要规避风险而拿婚姻当儿戏,离婚弄假成真,才是真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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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2 2018年03月0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