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面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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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24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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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第3版)

  已到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后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2017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补缴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统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相关规定逐年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比例为20%。

  在2018年缴费基准值公布之前办理补缴的,按4491元/月为基准值补缴(高档:10778.4元/年;低档:6468元/年),补缴确定后,缴费基数不再调整;在2018年缴费基准值公布后补缴的,可按新公布的缴费基准值进行补缴。补缴人可以自愿选择在新的缴费基准值公布前或公布后进行补缴。

  纳入企业社保的城镇集体企业人员断档的可补缴

  文件规定,属于应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统一按此文件规定执行,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中涉及补缴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这表明,已经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规定纳入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如需补缴2011年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保险费的,按此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缴;如未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不得再按湘政办[2011] 12号文件进行补建。

  职工退休年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有单位的参保职工,继续执行我省原有规定确定退休年龄。原按照湘劳社政字[2006]5号、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湘政办发[2009]4号、湘政办发[2011]12号等已有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年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满15年的,即可计发养老金

  补缴、一次性缴费或者延长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时点为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满15年的时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发放。

  文件同时明确,在2018年正式缴费基准值公布前,已按4491元/月的100%或60%补缴一次性缴费的,其补缴期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4491(或4491×0.6)÷2018年缴费基准值计算。按此计算后指数小于1或0.6的情况不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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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晚报版面四A04 2018-01-24 2 2018年01月2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