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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3号)政策解读
2018年01月24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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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断档可补缴 限于今年内
——《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3号)政策解读
  ■本期策划/  郭建中  陈军  文/本报记者   李建平   通讯员   雷晓刚   朱丹

  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基。养老保险是其中的重要支柱之一。

  由于我省相关政策规定的时效性和国家法律政策的新要求,从2016年4月1日起,我省暂停了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单位的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人员补建补缴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不能补建补缴,意味着不按时参保缴费的,就会影响养老金待遇。部分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对此反映强烈。

  为解决未参保人员“应保尽保”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3号,以下简称“文件”),对养老保险补缴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断档可以补缴了,且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将不再办理。

  为帮助广大参保人员熟悉文件精神,更好地实现“养老无忧”的目标,本报记者走访了市人社局的相关领导和专家,独家推出了这份政策解读。

  职工欠费由单位书面申请补缴,并提供劳动关系证明

  文件规定,单位及职工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提供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材料。

  这是根据人社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规定,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因此,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的,应提供存在劳动关系证明的文书。应提供未提供相关文书的,企业和个人应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承诺书,承诺自愿承担不能跨省转移的风险;社保经办机构应向企业和个人出具告知书,告知企业和个人通过伪造劳动关系、工资关系而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应承担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风硷。一次性补缴不满3年的,可由单位申请或提供存在劳动关系证明的文书。

  根据申报情况等,核定补缴基数和比例

  根据文件精神,已参保单位及职工申报基数后形成的欠费,按照已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同期缴费比例补缴,未参保单位及职工、已参保单位中未参保职工未申报或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形成的欠费,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

  滞纳金收取有规定,符合条件可免收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13号令的有关规定,养老保险费应逐月缴清。如当月未缴纳的,从下月1日起,即定为未按时缴纳,其欠缴之日即为下月1日。未按时缴纳的,从2011年7月1日起,根据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由个人承担。

  根据文件精神,免收滞纳金的情况包括两种:一是《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84号)出台前,困难企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免收2016年底前欠费产生的滞纳金,具体条件、程序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2017年起开始加收滞纳金。二是湘人社发[2016]84号文件出台后,困难企业按照湘人社发[2016]84号文件规定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满按缓缴协议及时补缴的,按原申报的缴费基数缴费,免收滞纳金。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人员,缴费比例统一为20%

  根据文件精神,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聘用的从业人员基本按照上述单位及职工相关规定执行,但是缴费比例与上述单位及职工不同,统一为20%,其中从业人员本人按照同期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其余部分由业主缴纳。

  上述规定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聘用的从业人员,参保后确有中断缴费的,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签订承诺书和出具告知书。二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聘用人员,凡从未参保缴费的,不予补建养老保险关系;已参保的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按用人单位的办法加收滞纳金,不予减免。

  符合条件的农村、非农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具有我省户籍的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对灵活就业人员户籍性质不作要求,农村户籍、非农户籍均可以。

  值得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的政策重点在断档补缴,不是补建补缴,因而不是所有灵活就业人员都能补缴。必须是2016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建立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才能按照此文件规定进行补缴。在2016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建立参保关系的,只能按有关规定从现在起建立参保关系并开始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和参保均采取自愿原则。

  断档补缴期间:参保后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

  文件规定的断档补缴期间,为本人建立参保关系后到2016年12月31日之间中断缴费的月数。包括连续中断的时间和非连续中断的时间,但是期间如有被判刑或者劳教的,服刑或者劳教期间不予补缴。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和领取了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不再办理补缴和重新核算养老金。

  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政策图解

  (1)补缴规则:1.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12月31日前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后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逐年缴纳至满15年。2. 2017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补缴后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逐年延长缴费至满15年。

  (1)能不能和应不应补缴基本规则:企业可以为职工补建补缴,断档补缴,个体工商户只能为雇工断档补缴不能补建补缴。

  (4)2016年12月31日前参保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一次性缴费的时间点认定和年龄认定:1.时间点认定:以进信息系统的时间点为准,即信息系统的时间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2.法定退休年龄认定:按身份证以2016年12月31日女达55男达60周岁为准;3.原已缴费时段、断档补缴时段和一次性缴费的时长之和不得超过15年(180个月)。

  (4)困难企业经批准免收滞纳金条件:1.2017年11月1日以前各月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只有按月申报核定了的,才可经批准免收滞纳金,没有申报核定应缴或已申报核定而未被批准免收滞纳金的,不在免收之列;2. 2016年底前产生的滞纳金,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免收,但2017年起应加收;3.办理了缓缴手续的,并按协议及时补缴的可免收滞纳金;4.个体工商户不能减免滞纳金。

  (5)2011年7月1日以前已参保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不足15年往后延缴5年后仍不足15年一次性缴费的时间点和年龄认定:1.时间点认定:以进信息系统时间点为准,即进信息系统时间应在2011年7月1日以前;2.年龄认定:按身份证以申请补缴时女达60岁,男达65岁为准;3.原已缴费时段、断档补缴时段和一次性缴费时长之和不得超过15年(180个月)。

  (2)单位及职工补缴办法、基数、比例:已参保单位及职工申报基数后形成的欠费,按照已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同期缴费比例补缴;未参保单位及职工、已参保单位中未参保职工未申报或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形成的欠费,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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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及职工

  补建补缴

  (5)注意事项:一次性补缴超过(含3年)的或连续36个月的单位和职工、个体工商户和雇主要向经办机构作出承诺,同时要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经办机构有追究相应责任的权力。2.补缴的起始时点不得早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设立之日。3.本次补缴限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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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活就业人员断档补缴

  (2)补缴人群:在建立保险关系起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养老保险存在断缴的灵活就业人员。在2016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建立参保关系的,只能按有关规定从现在起建立参保关系并开始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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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注意事项: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本人参保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时间。2.补缴2016年12月31日前的养老保险应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3.已办理退休手续和领取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补缴和重新核算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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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补缴时滞纳金收取规则:

  1.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当当月缴纳,当月未缴纳的,从下月1日起即界定为未按时缴纳,其欠缴之日即为下月1日。未按时缴纳的从2011年7月1日起根据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滞纳金属于基金。

  3.滞纳金加收的对象为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部分。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由个人承担。

  4.滞纳金不“利滚利”。

  (6)养老金领取时间确定:补缴、一次性缴费或者延长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时点为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满15年的时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发放。

  (3)缴费基数: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历年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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