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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24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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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违法建设项目处罚情况公示(10-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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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

  衡阳市雁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衡阳市庆龙置业有限公司

  衡阳市二七二社区管理委员会

  衡阳市欣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衡阳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衡阳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

  雁峰区黄茶岭五星村七组

  石鼓区望城路70号

  珠晖区东阳渡街道二七二生活区

  衡阳市蒸湘区立新大道北侧

  石鼓区五一街道建设村五组

  衡阳市蒸湘区幸福路46号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未取得五星村安置区10#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5月动工建设,建至1层,建筑面积约528㎡。

  当事人在建设“庆龙新视界10号楼”过程中,擅自改变规划许可要求,10#楼整体向西南移动3.1米,面积、层数与规划审批红线基本一致。

  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社区及物管用房,建至两层,建筑面积为502.6平方米。

  该公司在兴建蒸湘雅郡24栋商住楼的过程中,擅自更改审批的规划许可移动和超红线以及扩建悬挑阳台、商业用房。

  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月建设“富德源”项目两栋(A、B),总建筑面积为:15182.7㎡,其中住宅楼面积:12064.5㎡,地下车库:3118.2平方米。

  当事人在“金鹰大厦”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少建1层地下室面积1939.7㎡;违法增加第3层商业面积822.29㎡;第2层的物管和社区用房220㎡改为商业;住宅增加1887㎡;在该项目北面新增加1层物管用房面积118.1㎡。

  处罚情况

  责令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完善规划手续。

  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叁佰玖拾元整(¥75390元)。

  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玖拾捌万壹仟零肆拾肆元整(¥3981044元)。

  责令限期整改后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佰玖拾玖万零捌佰叁拾伍元整(¥8990835.00元)。

  责令限期整改后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陆拾陆万玖仟零柒拾伍元整(¥3669075.00)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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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违法建设项目处罚情况公示(10-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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