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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治”有何特点?
  本周五,邹鲁军主讲《明清法制的革新与发展》

  ■本报记者 许   珂

  

  本报讯   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两个朝代,在法律上亦反映出封建社会后期的时代特点。12月8日下午3点,船山故里·国学飘香——石鼓书院大讲坛·国学讲座第118讲将在市中级人民法院11楼会议室举行。本土文化学者、资深律师邹鲁军为大家带来《先驱的足迹》第四讲——《明清法制的革新与发展》。

  明、清法规以律为主,律外有诰、例、令、条例、则例、会典等。在明代,明太祖总结历代统治经验,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治乱世用重典”等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制定了《大明律》《明大诰》等一系列重要法律。而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的篇目与《大明律》相同,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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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治”有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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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晚报版面二A02“古代法治”有何特点? 2017-12-07 2 2017年12月0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