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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05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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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出炉”
  统一为180元/人;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本报记者  李建平  

  通 讯  员  帅家强  

  实 习  生  张珊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衡阳市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正式启动,个人缴费标准由2017年度的150元/人提高到180元/人,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54号)文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综合考虑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2018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80元/人,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文件明确,我市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城乡居民参保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要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文件同时明确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50%,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统筹给予50%以上的资助。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文件要求,各级教育部门要协助各级人社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督促辖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均包括民办学校)积极配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将大中专学生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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