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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12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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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失业保险金
标准上调
  从7月1日起,市本级及五区为1088元/月;七县(市)为961元/月

  ■本报记者  李建平

  通  讯  员   陈昌衡  肖龙建

  实  习  生   张   珊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继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从今年7月1日起,衡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也相应调整、提高:市本级及五区为1088元/月;七县(市)为961元/月。此举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功能。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衡阳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后,市本级、南岳区、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961元/月调整为1088元/月;衡南县、衡阳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常宁市、耒阳市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876元/月调整为961元/月。

  据了解,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进行调整。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同时符合3个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另据介绍,凡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需缴纳医保费,即可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其医保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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