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面七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常宁一公职人员因涉嫌传播虚假信息被依法行政拘留三日
~~~常宁一公职人员因涉嫌传播虚假信息被依法行政拘留三日
~~~常宁一公职人员因涉嫌传播虚假信息被依法行政拘留三日
2017年07月07日 星期五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松木塘加油站起火”?谣传!
常宁一公职人员因涉嫌传播虚假信息被依法行政拘留三日
  ■本报记者  姚永军  通讯员  曾  笑

  实 习  生  王倩雯

  

  本报讯   近日,常宁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根据线索落地查人,成功查处一起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案件,涉嫌传播“衡阳松木塘加油站起火”的文字及视频虚假信息的公职人员李某龙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7月3日19时许,常宁市公职人员李某龙利用自己的微信名和微信群昵称,分别在“某单位工作交流群”“常宁某KTV福利群”“常宁某食府”三个微信群(群成员共计840人)中散布“松木塘加油站起火”的文字及视频虚假信息。后李某龙又主动在群内发布官方辟谣信息,未造成严重社会恐慌。

  鉴于李某龙的违法情节,常宁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李某龙行政拘留三日。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九十一条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A01版:版面一
   第A02版:版面二
   第A03版:版面三
   第A04版:版面四
   第A05版:版面五
   第A06版:版面六
   第A07版:版面七
   第A08版:版面八
   第A09版:版面九
   第A10版:版面十
   第A11版:版面十一
   第A12版:版面十二
   第A13版:版面十三
   第A14版:版面十四
   第A15版:版面十五
   第A16版:版面十六
“松木塘加油站起火”?谣传!
查勘定损理赔 实现“一站式”
解放路观景平台改造进入尾声
衡阳晚报版面七A07“松木塘加油站起火”?谣传! 2017-07-07 2 2017年07月0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