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讯 员 王小卉
本报讯 因村里鱼塘承包一事不顺,阳某对同村村民李某怀恨在心,叫人将李某打伤,近日珠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阳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手机损失等费用共计8609.55元。
2017年1月24日中午,李某莫名遭到四人殴打,四人打完后驾车逃走。李某多处被打伤,随身携带的手机也被砸坏。李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查明,被告阳某因承包鱼塘一事对李某怀恨在心,临时纠集他人,并教唆他人将李某打伤。审理过程中,阳某对其教唆他人将李某打伤的事实没异议,对派出所调查笔录没有异议。李某的伤经某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及财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违法侵害公民身体或财产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其损失。阳某教唆他人殴打李某,致使李某身体受伤,财物受损,其行为已损害原告健康权和财产权,应当与打人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李某仅起诉阳某,没有起诉打人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