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连武
通 讯 员 汪 娜 张满芽
本报讯 近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对盗窃电者曹某某、刘某某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2000元;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1月29日至2016年3月,被告人曹某某伙同滕某某(在逃)采用电表内电线短接的方式窃电。2015年6月下旬,被告人曹某某联系滕某某于6月29日将刘某某岳父家电表表盖私自拆除,在电表内用电线以短接的方式帮助刘某某窃电。
今年以来,国网常宁市供电公司联合当地政府,重拳打击窃电行为。2016年1-8月,该公司共查处窃电574起,追补窃电电量91.74万千瓦时,违章电量1.488万千瓦时,遭起诉的“电老鼠”被判刑7人、刑拘3人,给违法窃电行为以严厉打击,有效地整治了当地用电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