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被告人刘某某因离婚纠纷,与其妻唐某甲及岳父岳母发生矛盾,遂产生报复其妻子和家人的想法。近日,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2015年9月8日晚上11时许,刘某某趁妻子唐某甲及其家人熟睡之机,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其岳父家紧挨房门放着的一辆微型面包车覆盖的遮阳布以及竹鸡笼、木质扇子点燃,企图将房子烧着,烧死唐某甲及其家人,后躲在离岳父家房子几百米处观望。
但是,起火不久,便被岳母发现,及时叫醒他人扑灭。刘某某见计划失败,心有不甘,又找来一把锄头,准备用其砸死妻子唐某甲及其家人,不过在前往唐某甲家时被民警发现并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为家庭纠纷,以放火烧房子的方式欲杀害妻子唐某甲及其家人,因被害人家人及时发现并扑灭而未造成人员伤亡,被告人刘某某发现后,企图拿锄头继续实施犯罪,是属连续杀人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被告人刘某某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基本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