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衡阳日报见习记者 王慧
双拥运动早在大革命时期便已萌芽。1937年,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毛泽东发表《国共合作成立后的迫切任务》一文,首次提出“军民一致”原则,随后将其确定为八路军政治工作的三大原则之一。同年,边区政府颁布《抗日军人优待条例》《关于拥护和扩大八路军的决议》等文件,双拥工作由此日渐制度化、体系化。
1943年1月15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了《拥护军队的决定》,确定1月25日至2月25日为全边区拥军运动月。25日,八路军后方留守兵团司令部和政治部联合作出《关于拥护政府爱护人民的决定》。同日,八路军后方留守兵团政治部又发出《关于拥政爱民运动月的工作指令》,规定2月5日至3月4日为全边区部队拥政爱民运动月。2月1日,八路军后方留守兵团公布《拥政爱民公约》十条,这也是人民军队第一个拥政爱民公约。在军地双方相互推动和配合下,拥政爱民、拥军优属运动在陕甘宁边区轰轰烈烈地展开。
1943年5月8日,《解放日报》发表《拥军运动和拥政爱民运动的经验》社论,充分肯定了陕甘宁边区军民开展双拥运动的重大成绩和成功经验,号召敌后各抗日根据地学习借鉴。10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减租生产拥政爱民及宣传十大政策的指示》,明确指出“各根据地党委和军政领导机关,应准备于明年阴历正月普遍地、无例外地举行一次拥政爱民和拥军优抗的广大规模的群众运动”“以后应于每年正月普遍举行一次”。自此,双拥运动在各根据地逐步开展起来,并成为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