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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改
补充完善各专门委员会职责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日前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补充完善各专门委员会职责,增加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草案,承担常委会专题询问有关工作。

  草案二审稿还进一步明确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增加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务院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规划纲要草案、预算草案及相关调整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其他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草案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意见。

  此前的草案一审稿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始终坚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草案二审稿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增加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充分发挥在全过程民主中的作用”。

  为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职能和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地位,草案二审稿将一审稿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现行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为进一步明确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的职权,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就拟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事项听取汇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本次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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