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物质基础,关系到社保制度的保障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然而,当前湖南省关于社保费征收的主要依据是2001年起实施的《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关于税务部门征收主体资格、征收范围等内容已经滞后,为下一阶段社保费划转工作带来了困难。
刘明权介绍,《办法》与改革形势不符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一是税务部门征管主体资格不明确。《办法》仅明确部分社保费由原地税部门征收,与社保费将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工作实际和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的机构现状不符;二是《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一2018年经过修订的现行上位法相冲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标准为万分之五,而湖南省现行《办法》仍为千分之二。此外,《办法》在执法权限、延期缴纳期限等方面也存在一些急需修订完善的内容。
据此,刘明权建议,结合当前改革形势和具体实际对《办法》进行修订,包括进一步明确湖南省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依据、执法权限、延期缴纳期限等。
社保费划转也是推进精准降费、畅通降费机制的关键一环。据悉,根据全国社保费划转工作的安排部署,企业社保费将进一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据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