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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17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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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了一只“鸡” 被罚五千元
南岳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
  本报讯(通讯员  罗炜艳)“被告人胡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单处罚金五千元。”近日,南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狩猎案在南岳区法院开庭审理。  

  2019年4月17日上午,家住南岳区的被告人胡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携带一只养殖野鸡以及电子诱捕器、猎套等禁用工具,来到南岳区南岳镇樟树桥村农业种植葡萄基地处的山林内捕猎。期间因行迹可疑被当地村民发现并报警,后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据被告人胡某交代,从2018年10月至被抓前,携带猎套、电子诱捕器等捕猎工具,到衡山、南岳等地共实施捕猎行为约10次,捕猎到竹鸡1只。   

  南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该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五千元。

  相关链接

  省政府已于2018年7月31日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规定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为禁猎(捕)期,全省行政区域为禁猎(捕)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一旦使用电子诱捕器、猎套等法律禁用的捕猎工具进行捕猎,即便没有捕猎到任何野生动物,也将构成非法狩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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