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刘某、曹某某夫妻二人通过网络QQ群了解到可以购入公民身份证信息倒卖获利,遂产生在网络上贩卖公民身份证信息牟利的想法。曹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了2000套公民身份证信息,刘某在网上找人制作用于贩卖公民身份证信息的网站,二人将2000套公民身份证信息给网站制作者上传到网站上,并在网站留下微信、支付宝二维码的付款方式。
夫妻二人还根据公民身份证信息完整程度不同将公民身份证信息分类标价为3元、5元、10元(3元是个人身份证的正反面,5元是手持身份证的照片加身份证正反面,10元是高清手持身份证照片加身份证正反面)。购买人需要先在网站上注册会员,然后选购自己需要的公民身份证信息,通过支付宝和微信二维码扫码付款,便可在网站上直接下载公民身份证信息。
同年12月,网址被查封后,刘某又找人重新制作网站,并在网站上留下客服QQ,同时注明购10套以上身份证信息的可添加客服QQ购买。重操旧业后夫妻二人就贩卖中的问题解答和网站日常维护等进行了明确分工。截至案发,公安机关在侦查中根据调取支付宝账号交易流水,显示二人通过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收款共计71785元,已达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特别严重。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后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20170601)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