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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5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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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将道路救援纳入公共服务体系
  ■汪昌莲

  道路救援是很多车主应对意外的“救命稻草”,但在昆明,这根“救命稻草”并不规范,甚至有时让人觉着离谱。有车主表示只是装了一个轮胎,服务费就收了400元,比轮胎还要贵。一般在店里买了轮胎,都是给免费装的,这个差距让人难以承受。《工人日报》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8月12日《工人日报》)

  众所周知,一旦在道路上遭遇交通事故,不仅车辆受损,经济也蒙受了损失。这时候,就依赖于公共救援大显身手了:一方面,及时处置事故现场,清除路障;另一方面,对遭遇事故的人和车辆快速施救,力争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然而,现实情况却是,道路救援存在“挟车要价”乱象,如“天价拖车费”、装个轮胎比买个轮胎还要贵等,严重损害了车主利益。试问:这是道路救援,还是“趁火打劫”?

  事实上,公路上的救援服务,具有准公益性的属性,应该将维护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向公众提供低偿和微利服务。然而,由于管理失范,导致道路救援服务进入门槛偏低,办个营业执照,便可以“开张大吉”;一些唯利是图的人,更是视道路救援服务为一种暴利行业,对施救对象漫天要价。当然,不排除一些管理部门,受“执法经济”驱动,主动与一些救援机构“勾肩搭背”,结成“利益伙伴”,对于救援机构漫天要价,要么冷眼旁观,要么暗中撑腰。

  问题是,当执法部门与救援机构“勾肩搭背”,让道德救援服务变成了一种暴利行业时,已经背离了公益初衷。从小处讲,人为地给道路运输和交通安全制造“路障”;从大处讲,不仅损害了公众利益,而且影响了刚刚兴起的物流产业。可见,无论是公路管理部门,还是交警部门,亦或是物价部门,对于道路救援中漫天要价的违规行为,不能等闲视之,更不能搞权力寻租。

  既然道路救援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就应该纳入公共服务体系。首先,成立非营利性质的道路救援机构,专门从事道路救援服务,地方财政给予经费补贴。同时,物价部门应担负起监管之责,制定道路救援收费标准,实行低偿服务,并明码标价。再者,道路救援机构在实施救援前,应向当事人出示标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收费告知单,由当事人确认后收费。特别是,应依法从严查处执法部门权力寻租行为,斩断利益链,切实维护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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