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之间存在有姻亲关系而无血缘关系,如果儿媳或者女婿丧偶后对公、婆、岳父、岳母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支持、精神抚慰,使其安度晚年,可视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本案中,李女士在丈夫去世后继续同张大爷共同居住生活,照顾张大爷饮食起居可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其要求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张大爷遗产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有多份遗嘱,应该以哪份为准?
案例:蒋大爷丧妻后再婚了,再婚时有婚前房产一套。婚后,蒋大爷中风,老伴一直尽心照顾,为了感谢老伴,他写了一份自书遗嘱(第一份遗嘱),声明自己去世后房子和存款都归老伴所有。此后,由于蒋大爷久病在床,老伴变了态度。蒋大爷的儿子得知后,便把他接到自己家里照顾。为了感谢儿子,蒋大爷又决定把财产都留给儿子,便做了公证遗嘱(第二份遗嘱)。好景不长,蒋大爷因不喜儿媳的态度,又给女儿打电话要求住到医院疗养。住院期间,女儿每日看望照顾。弥留之际,蒋大爷在两个医生面前做了口头遗嘱(第三份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女儿。蒋大爷去世后,财产到底应该由谁继承呢?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有5种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当然,遗嘱有效的前提是:在立遗嘱时,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所以在这个案例中,蒋大爷的遗产应该根据公证遗嘱由儿子继承。
关于遗赠抚养协议
案例:邓大爷请了陈阿姨到家里做保姆。为让陈阿姨能安心留下来照顾自己,邓大爷与陈阿姨签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邓大爷声明:陈阿姨若能照顾自己终身,那么自己过世后房产与存款都由陈阿姨继承。此后,陈阿姨也一直尽心照顾邓大爷。过了几年,邓大爷又写下多份遗嘱并公证,要将名下房产留给两个儿子。邓大爷去世一个月后,他的两个儿子要求陈阿姨归还父亲的房产。最终,法院判邓大爷的房子归陈阿姨所有。
解析:本案例涉及遗赠扶养协议问题。遗赠扶养协议订立的,是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亡后转归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适当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从法律效力与执行顺序来看,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同时存在时,不论设立的先后顺序,都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在这个案例中,陈阿姨手中有遗赠扶养协议,并且也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义务,所以她有接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