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用人单位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交通、铁路、邮政、电信、内河航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因劳动者家庭距离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岗位;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半年、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根据《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进行审批和管理。省属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审批和管理。初次申请的用人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可准予两年的有效期。省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可准予三年的有效期。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本单位劳动者进行公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时制度。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支付工资。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其计算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时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据《人才就业社保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