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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我市首例电动车肇事被判全责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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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2日 星期一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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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和小轿车相撞 这回是电动车负全责
系我市首例电动车肇事被判全责的交通事故
  本报讯(记者  姚永军  通讯员  陈建铁  实习生  范必成)电动车和汽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时常发生,由于电动车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责任认定时,有些结果会让汽车司机倍感无奈。不过,近日发生在石鼓区的一起电动车与汽车相撞事故中,电动车驾驶员被交警认定负全部责任。据悉,这是衡阳首例电动车肇事被判全责的交通事故。

  11月1日8时50分左右,彭某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车在船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大桥桥面时,追尾同向正常行驶的一辆黑色小轿车,事故造成电动车司机彭某受伤、两车受损。

  石鼓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赶到现场勘查后认定:电动车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电动车驾驶员负全责。

  据办案民警介绍,以往执法者将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认定为道路上的弱势一方,所以一旦发生事故,无论机动车驾驶员有无责任,交警部门在责任认定方面都会“照顾”弱势一方。长期以来,这种“照顾弱势方”的执法思维造成当下部分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在道路交通中有恃无恐、任意胡来的现状。希望广大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能够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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