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类似的安全规程都能够落到实处,灾害发生的几率肯定会大大减轻。然而现实情况是,不少企业是将规程挂在墙上,写在纸上,选择性地执行,从而为事故的发生打开了大门。2016年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1·14”重大火灾事故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A地下几百米深处突发火灾
“着火了!”2016年1月14日19时30分许,正是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老牛槽矿区繁忙的作业时段,在地下-280米中段二段作业的两个信号工突然发现二段盲竖井向外冒出浓烟。这时,当班井下作业人员共有66人,分布在5个中段的17个作业点。
得到警报的附近人员立即向外撤离,但火灾引发的有毒烟气迅速在矿井内弥漫,在-280米到-760米的二段盲竖井内,多名工人被困。企业相关负责人赶到井口,在没有配备必要救援装备的情况下,先后组织50多人自行施救。由电工恢复供电,利用一段盲竖井罐笼上下溜罐排烟,并起动空压机压风。烟气减小后,派人员乘罐笼下到-280米中段,用水管向二段盲竖井内浇水。
此次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伤亡。10人因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中毒窒息死亡,28人受伤,28人安全升井,另有1人在救援中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29万元。
B违章作业是“罪魁祸首”
经查,事故企业的资质没有问题,作为一家民营独资企业,其经营范围为地下金矿开采、处理金矿石等。事发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
火,是怎么来的呢?调查还原的事实真相是:当日7时多,应老牛槽区矿长要求,公司安排焊工到老牛槽区二段盲竖井内进行焊割安装钢支护作业,替换井筒衬木,作业地点为-483米至-486米范围。约12时30分,工人发现有带火星的物体顺井筒掉下,检查发现有2根衬木端头冒烟,烧了约5厘米,用水浇灭。之后几小时,焊割作业继续进行,工人作业完毕时未发现有着火冒烟的地方,便升井离开,而忽视了焊割中掉落的金属熔化物(焊渣和熔珠)造成井筒衬木阴燃,导致火灾最终发生。
毫无疑问,这是一起典型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引发的安全事故。企业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没有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在井筒内进行焊接时,未派专人监护,焊接完毕未严格检查清理。在木结构井筒内焊接时,未在作业部位的下方设置有效收集火星、焊渣的设施,未派专人喷水淋湿和及时扑灭火星。
C严重迟报错失外部救援最佳时机
除了违章作业,火灾发生前后,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的种种行为和措施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了恶劣的后果。
抢险救援组织不力。事故发生后,企业在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组织人员下井施救,造成1名救援人员受伤。带班矿长在遇到险情时,没有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撤离,导致事故伤亡扩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缺少必要的抢险救援设备。
严重迟报。企业负责人在14日20时许获知发生事故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直到次日凌晨3时40分才向当地政府报告,错失了取得外部救援的最佳时机。
现场管理混乱。企业负责人没有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冬季主扇一直未启动,使用灯泡进行防潮、烘烤和采暖,卷扬机硐室存放油类,入井登记和检查制度执行不严格等问题。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清楚,企业安全培训不严格,没有开展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没有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井下动火作业不履行审批手续等等。
事后,企业主要负责人被追究刑责。因监管失职,10多名政府部门党员干部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D“反面教材”引以为戒
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现行有效的矿山安全法规体系中,有法律3部,行政法规7部,地方性法规25部,另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若干,此外,在《刑法》《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劳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也有涉及矿山安全的相关条款。
这么多法律法规所编织的“安全网”,不可谓不严密,然而为什么类似“1·14”这样的事故还会发生?这恐怕还是要从法律法规的落地以及严格执行上找原因。2016年,本案被作为“反面教材”,收录到《非煤矿山典型事故原因分析与预防》一书中,希望更多的人能吸取教训,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