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造成的群死群伤令人惋惜,也直观显示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危害性。事实上,由于地域性和信息传播的因素,更多的重大交通事故并不广为人知,但带来的损失同样巨大。
东枣庄市峄城区“10·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就是一例。
2016年10月13日18时40分许,在省道S352枣庄市峄城区境内65公里+748米处,一辆号牌为鲁HBV575(鲁HVT96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对向行驶的一辆三轮农用车(共载11人)发生正面碰撞,造成三轮农用车上9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10万元。
事故车辆涉事单位涉嫌使用伪造的《道路运输证》
鲁HBV575(鲁HVT9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牵引车和挂车组成。事发时,该车登记所有人为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临沂市兰陵县人王海峰。经梁山县交通局查证,该车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系非法营运。
不仅如此,事故调查组发现,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普通货运,该公司有182辆权属货运车辆,其中43辆办理了《道路运输证》,139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并涉嫌使用伪造的道路运输证。
而与其正面相撞的三轮农用车于2011年购买,车辆所有人为事发时车辆驾驶人于文海。于文海购买该车后未注册登记,车辆无号牌,且于文海本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证。
逆向行驶系事故直接原因,重型半挂牵引车承担主要责任
调查发现,事发路段不属于危险点段,交通设施设置符合国家要求。通过技术鉴定确认,事故发生前,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道路中心黄虚线南侧由西向东行驶,距离碰撞点约20米时,行驶路线向北偏移,车身左侧进入北侧行车道,骑压道路中心黄虚线由西向东行驶。两车在正面相撞瞬间,都存在逆向行驶行为,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重型半挂牵引车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重型半挂牵引车超速,碰撞前该车行驶速度为55—60公里/小时,严重超载,核载34吨,实载113吨,超载232%,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最终的事故调查报告认为,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有五:一是济宁市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极其混乱。事故中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日常实际由车主王海峰经营管理,该公司“只收费、不管理”,没有履行对驾驶人的教育培训和车辆管理等职责。该公司182辆权属货运车辆中有139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属于非法营运,并涉嫌使用伪造的《道路运输证》。二是济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企业监督检查不力。三是枣庄市峄城区交通运输局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不力。四是枣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辖区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力。五是地方政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不力。
该起事故被定性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肇事货车驾驶人、肇事货车实际车主及其配偶、肇事货车原车主、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峄城区底阁镇前王老四汽配修理厂经营人因涉嫌犯罪,被批准逮捕。相关职能部门18位违纪人员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行政记过等处分。
每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都不是偶然
纵观“10·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几乎所有类似事故一样,与运输企业、驾驶人、职能部门等多个环节都有着因果相连的关系,事故所暴露出的货车无证运输、超限超载、低速货车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触目惊心,这也反映出相关部门在路面管控、运输企业监管、交通违法行为整治等多个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而这正是事故发生的根源。
原国家安监总局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的《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报告(2017)》显示:2016年,全国共接报道路交通事故864.3万起,同比上升16.5%。其中,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2846起,造成63093人死亡、22643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1亿元。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为2.14,同比上升2.9%。而2017年1—4月,我国道路运输领域较大以上等级行车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2016年同期又分别增加了12.2%和16.2%。
每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都不是偶然,每一个在事故中逝去的生命都是那么冤屈。要杜绝事故的发生,办法只有一个——每一个部门、每一个个体都行动起来,把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把责任担在肩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