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申请人闵敏等45人的申请,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湘0408破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衡阳市坤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18年9月28日指定湖南省顺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衡阳市坤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衡阳市坤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衡阳市坤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与廖家湾路交叉口立新管委大楼三楼;邮编:421001;联系电话:13327343880;联系人:ト江波)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衡阳市坤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衡阳市坤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