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查,张某于今年6月在某建材市场销售了8袋(10kg/袋)“蒙太奇”强固型硅藻泥(冰湖硅藻泥粉料)产品和12袋(10kg/袋)“蒙太奇”原生型硅藻泥产品,但两种产品均已变质。
据张某交待,他于2016年12月从北京市欧亚绿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蒙太奇”强固型硅藻泥(冰湖硅藻泥粉料)8袋(10kg/袋),进价为93元/袋,销售价为200元/袋;“蒙太奇”原生型硅藻泥12袋(10kg/袋),进价为100元/袋,销售价为205元/袋。今年7月已全部销售完了,销售金额为4060元,获利2116元。
市工商局认为,张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属于涉嫌销售变质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虑到案发后张某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且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根据《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中《执行标准》(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二)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三)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最终,市工商局研究决定责令张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16元,罚款1884元,合计罚没款4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