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方与我司于2017年4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管理合同》,因贵方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及未经我司同意擅自转租房屋,导致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因多次催要未果且无法联系到贵方,特公告如下:
请贵方自公告之日起,七天之内与我司结算施欠的房屋租金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逾期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我司将依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自逾期之日起解除与贵方2017年4月10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管理合同》,且我司将依法追究贵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衡阳市凯美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3日